Article 49

In force

在成都历史城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或者延续原有道路格局,保持特色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貌、建筑尺度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