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土资源、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山体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自然风貌。山体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建设非公共游憩的建(构)筑物;(二)擅自建设人造景观和永久性设施;(三)擅自实施开山、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