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国土资源、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山体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自然风貌。

山体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非公共游憩的建(构)筑物;

(二)擅自建设人造景观和永久性设施;

(三)擅自实施开山、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