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