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