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阆中古城维修规范开展修缮活动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