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