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并承担日常保护和修缮义务。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