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并承担日常保护和修缮义务。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