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阆中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三)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古树名木;

(四)工业遗存;

(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六)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筑名称、商业老字号;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民间文艺、传统技艺和传统习俗;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