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阆中古城保护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历史建筑、名胜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应当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实地踏勘,确定整治、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古城保护区内的整治、修缮活动涉及文物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