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七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