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