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财务、资产、会计、审计、税收、清算等制度,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