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