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10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处以2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