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10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处以2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