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盗采株数10倍的树木并保证存活,没收盗采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盗采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没收盗采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