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县域内利用旅游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自治县税务机关代收,专门用于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管理及旅游景区(点)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补偿。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