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对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