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县县域内利用旅游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自治县税务机关代收,专门用于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管理及旅游景区(点)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