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实地界定并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界桩和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