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矿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自治县相关部门办理准销手续,并到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禁止无准销、准运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运输矿产品。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矿产品检查站和计量站,检查核实矿产品准销、准运证件和税费票据。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