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第四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根据患者伤病情的紧急和严重程度决定救治的先后次序。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