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第四十三条有效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可以选择在该医疗机构或者转至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伤病情稳定,要求转院并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