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人员有关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救治准备。

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完成与医疗急救人员的交接手续,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