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第四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人员有关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救治准备。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完成与医疗急救人员的交接手续,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