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移动、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予以复原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