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所、垃圾消纳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拓建等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