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所、垃圾消纳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拓建等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