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管理要求: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供水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四)供水设施、设备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或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

(六)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分离;

(七)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开展水质检测;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