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安全保障第十条有效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