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安全保障第八条有效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供水或者涉水产品生产活动。卫生许可的具体办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