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人员,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