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卫生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增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频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