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在社区和乡村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巡查和检测等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