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安全保障第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执行下列卫生管理制度,将执行情况如实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一)水质检测、消毒;(二)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三)水质处理设备或者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四)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进货查验;(五)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记录、培训记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