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执行下列卫生管理制度,将执行情况如实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一)水质检测、消毒;

(二)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

(三)水质处理设备或者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

(四)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进货查验;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记录、培训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