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七条有效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二)以创业投资作为主营业务;(三)具有明确的营业计划或者投资策略;(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五)管理投资业务的人员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