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六条有效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由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的,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的,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