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八条有效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五年内补足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