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二节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受托管理多个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除另有约定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平等地向各委托机构作出投资建议和信息披露。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