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二节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