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不得挪用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不得以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设立担保,不得将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存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银行账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