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二节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不得挪用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不得以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设立担保,不得将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存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银行账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