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一节 创业投资机构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创业资本的托管人。创业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股份)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机构作为股权(股份)托管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