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创业投资机构委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其投资业务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的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管理的创业资本数额;
(二)投资方向、投资限制及投资项目选择标准;
(三)投资决策程序;
(四)承担投资管理任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五)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内容;
(六)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七)委托管理的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