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二节 设立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前缴足其申报的全部出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