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科技型或者其他创业企业和项目;

(二)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