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一节 创业投资机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科技型或者其他创业企业和项目;(二)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