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互相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