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二节 设立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互相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