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节 设立条件第十六条有效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并且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二)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