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二节 设立程序第十三条有效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创业投资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