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二节 设立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或者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经市商务部门审批后,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