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古城区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新增加建筑物,不得改建、扩建二层以上建筑物,不得建设地下空间:(一)古城保护规划确定为改造片区;(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三)原址曾有传统建筑,经论证可以复原,且不影响相邻关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